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鄭永貞即鄭夙芬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7年3月起迄109年3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 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足以證明薪 資數額之文件。
2、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7年3月起至109年3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及受扶養人鄭登山、鄭陳秋鳳有無領取 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 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 明:
(1)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2)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聲請人係從事何工作?該 期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 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 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3)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 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 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 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