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30號
TNDV,109,消債更,130,2020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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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郭奕琪(原名郭朱娥)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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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