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侯文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侯麗華即侯泮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侯麗華即侯泮之繼承人 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2民事判決給付補償金 ,業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以嘉義民權路郵局存證號碼00000 0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 惟系爭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逾期招領,而遭郵務人員將原件退 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退 回信封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存證信函經付郵向相對人戶籍地址「臺南市○○區○ ○○路000 號」寄送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有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封正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憑; 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訪查之結果,相對 人仍居住於前述戶籍地址,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109 年6月2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90279504號函在卷可稽,足 證聲請人並無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從而,聲請人本件之 聲請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