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黃景信
相 對 人 柯克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柯克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透 支、保證、墊款、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9,47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 )136年7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柯克修於106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7,89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6年7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 109年1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355,986 元及利息、違約金,且經聲請人催告仍置之不理,依約定相 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放款查詢單、 催告通知函、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 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 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 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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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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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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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安南區 │鎭安段│1193-5│123.2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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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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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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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 │56│56│51│30│19│平│鋼筋│15│平│全部│
│ │86│公學路2段123│南區鎭安│鋼筋混凝│.0│.6│.9│.4│5.│方│混凝│.4│方│ │
│ │ │巷46弄51之5 │段1193-5│土造 │0 │9 │7 │3 │09│公│土造│6 │公│ │
│ │ │號 │地號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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