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001號
TNDV,109,司促,16001,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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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01號
債 權 人 鄭永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凱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復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 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復為民法第229條第1項所 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317,671元,並約 定至遲於109年6月17日清償,然債務人屆期仍未還款,聲請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所提出之退匯申請單、匯款 申請書回條、臺南市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等影本及Line 對話紀錄觀之,均無清償日之約定;另上開退匯申請單雖有 「…2020/6/03阮凱情鄭永南借錢共317671元今天此匯款 317671元是阮凱情因為車子車號0000000○菱汽車被順益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拖回,須全付清完成分期付款余額OK。簽名 :阮凱情」之記載,然該記載僅得釋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 係存在,惟仍難釋明此筆借貸已定有清償日期,且債權人亦 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釋明清償期業已屆至,則本院尚難僅憑 前開證據,逕認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清償期日業已屆至,債權 人得請求債務人立即清償。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於送達後翌日 起7日內,補正兩造已約定清償日為109年6月17日之釋明文 件,惟債權人收受通知後僅陳報「行車紀錄器錄音存檔已超 過、沒辦調出」等語。是債權人既未就本件借款已約定清償 日且已屆清償期一事提出證明文件以為釋明,本院尚難僅憑 債權人前開陳述及證據,即認債權人所述事實為真,並產生 本件清償期業已屆至之薄弱心證,依前開說明,本件尚難認 債權人就其請求已盡釋明之責。從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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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