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99號
債 權 人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霖
債 務 人 王泳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
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
。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
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
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
五、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7年
12月17日止共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雙
方協議後,債務人同意每月還款100,000元,不計利息直到
本金償還歸零為止,還款日為每月28日至次月3日止,債務
人若未依雙方協議償還款項,同意債權人加計利息及依法律
途徑解決。惟觀諸上開借據,並無「如有一期未為履行,即
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之約定,是債權人僅得就已屆清
償期之債權為請求,依約定,債務人自107年12月起每月應
還款100,000元,而本件債權人係於1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
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則自107年12月起計算至109年6月17
日止,已屆清償期之債權本金合計為1,800,000元,(共計
18個月,109年6月還款期日尚未屆至)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
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均屬請求債務人
為將來之給付,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230,000元,是聲請人之
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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