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599號
TNDV,109,司促,15599,2020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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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99號
債 權 人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惠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 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送達處所為「臺南市○○區○ ○路000號」,惟債權人以該址為送達處所向債務人寄送之 債權讓與通知,遭郵務人員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此有郵局 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影本在卷可憑。另依本院依職權查調之 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將其戶 籍遷至臺南市新化戶政事務所新化辦公處,更足證債務人現 應為送達之處所已屬不明。綜上,債務人之住居所既屬不明 ,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 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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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