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穆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 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送達處所為「臺南市○市區○ ○街0號5樓之2」(下稱系爭地址),惟債務人於民國109年 5月11日,即遭戶政機關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其戶籍自系 爭地址遷出,並改設籍於「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新市辦公 處」,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是債務人顯已非居住於系爭地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依前開說明,本 件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是債權人本件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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