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321號
TNDV,109,司促,15321,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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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燕玲即謝陳燕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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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利息: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001 │新臺幣85154元 │陳燕玲即謝│自民國96年6 │至民國104年8│  年息20%  │
│  │       │陳燕玲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
│違約金: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85154元 │陳燕玲即謝│自民國96年6 │      │逾期第一個月加│
│  │       │陳燕玲  │月10日起  │      │計新臺幣300元 │
│  │       │     │      │      │、逾期第二個月│
│  │       │     │      │      │加計新臺幣400 │
│  │       │     │      │      │元、逾期第三個│
│  │       │     │      │      │月加計新臺幣50│
│  │       │     │      │      │0元之違約金, │
│  │       │     │      │      │違約金之計收最│
│  │       │     │      │      │高以連續三期為│
│  │       │     │      │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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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