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
債 權 人 胡持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傳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 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6年 至107年間多次向債權人借款共計新臺幣100,000元,債務人 曾於107年7月17日21時07分承諾債權人清償上開借款,惟經 催討仍未履行,現仍積欠上開金額未清償等語。債權人就前 開事實,雖提出光碟1片為佐,惟經本院檢視該光碟之內容 為記載債權人前開主張之書狀1份、多幀圖片及影像檔案1份 ,又該書狀之內容僅為債權人之單方陳述,雖另有多幀圖片 及影像檔案,惟此部分尚須經相關勘驗程序始能明瞭其內容 為何;債權人就其與債務人間已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借款 金額及本件借款已約定清償日且已屆清償期之事實,顯未提 出任何可得即時調查之證據,則本院尚難僅依債權人提出之 光碟,即推斷兩造已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 返還債權人所借款項之薄弱心證。經本院於109年5月26日發 函通知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於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以為 釋明,而債權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復提出光碟1片,經本 院檢視光碟之內容,亦僅有債權人單方陳述之書狀1份、圖 片數幀及影像檔1份,而就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借 款金額及本件借款已約定清償日且已屆清償期一事,均未提 出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首揭說明,難認債 權人已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