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63號
TNDV,109,勞訴,63,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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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   告 許鈞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9萬9,095元【計算式:33萬8,232元(薪資差
額)+43萬5,351元(加班費)+12萬5,512元(資遣費)=89萬
9,0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是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
266元【計算式:9,800元×1/3=3,266元,元以下捨去】,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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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