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林盈村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
幣(下同)45萬8,000元、資遣費7萬1,667元,及代墊款28萬4,8
94元,合計81萬4,561元,其中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52萬9,667元,應徵裁判費5,730元,惟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裁判
費應徵1,910元【計算式:5,730元x1/3=1,910元】。另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工程代墊款28萬4,894元部分,並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
費規定之適用,應徵裁判費3,09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合計為5,000元【計算式:1,910元+3,090元=5,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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