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7號
TNDV,109,勞執,7,2020060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 人 襄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銘 
一、按對於法院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所為裁定
  ,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
  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定。而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
  件法第17條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
  用新臺幣一千元」,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
  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
襄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