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許弘永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許琮閔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許琮閔(男,民國69年4月1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12****692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街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 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許琮閔之父親,許琮閔 於民國100年7月15日離家出走並出境,至今音訊全無,生死 不明,且其勞保於101年1月1日調薪、於101年1月19日退保 後,即再無投保紀錄,是可認許琮閔至遲於101年1月19日已 失蹤。聲請人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許琮閔死亡之公示 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許琮閔之音訊 ,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受(處)理失蹤 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1件為證,並有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勞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1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件附卷可 稽,且經證人李翠燕證述綦詳(詳見109年6月15日訊問筆錄 ),又本院依職權調取許琮閔之健保投保紀錄、前案紀錄、 在監在押紀錄、通緝紀錄、手機電信資料、財產資料,均查 無資料,亦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電信資料 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通緝紀 錄表在卷可憑,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次查,許 琮閔於101年1月19日失蹤,則聲請人於許琮閔失蹤滿7年後 ,聲請為死亡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公示催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