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3號
TNDV,108,金,3,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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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林淑秋
      鍾勤英

      林庭伊
      李漢源
      林志鴻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洪毓良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
被   告 紀雯珣
      許朝順
      宋丹華
      宋劉碧琴

      宋幸芳
      紀昱州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徐欲哲即徐鋐鏵

      邱郁雯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被   告 許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提出民事補正狀及於同年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其訴之聲明,然而其更正後訴之聲明與107 年6 月22日刑事部分撤回訴訟暨補正聲明狀已減縮美元267,206.2元之請求,但依原告109 年4 月22日民事補正狀之意旨,似乎並無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意思,原告是否係漏植關於美元267,206.2 元之請求,非無疑義,因此金額甚高,故有再開辯論與原告確認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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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