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3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被 告 林淑秋 鍾勤英 林庭伊 李漢源 林志鴻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陳廷瑋律師被 告 洪毓良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被 告 紀雯珣 許朝順 宋丹華 宋劉碧琴 宋幸芳 紀昱州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被 告 徐欲哲即徐鋐鏵 邱郁雯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被 告 許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提出民事補正狀及於同年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其訴之聲明,然而其更正後訴之聲明與107 年6 月22日刑事部分撤回訴訟暨補正聲明狀已減縮美元267,206.2元之請求,但依原告109 年4 月22日民事補正狀之意旨,似乎並無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意思,原告是否係漏植關於美元267,206.2 元之請求,非無疑義,因此金額甚高,故有再開辯論與原告確認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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