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份轉讓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3號
TNDV,108,重訴,33,20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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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上 訴 人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忠信曾子娟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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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