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23號
TNDV,108,重訴,223,202006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有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秀鳳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吳丁財 
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律師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13日下午2 時50分第15法庭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