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江安邦
被上 訴 人 范燦麟
范揚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8,84
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