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董文隆
被 上訴人 黃國彰
黃豐政
以上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547號請求解除使用執照套繪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