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使用執照塗銷套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47號
TNDV,108,訴,547,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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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董文隆 


被 上訴人 黃國彰 
      黃豐政 
 
以上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547號請求解除使用執照套繪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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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