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6號
上 訴 人 吳振彬
吳蔡春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96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77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