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96號
TNDV,108,訴,1896,2020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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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6號
上 訴 人 吳振彬 
      吳蔡春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96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77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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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