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聶玉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梅芳,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號遷讓
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6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469,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