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22號
TNDV,108,訴,1722,20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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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聶玉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梅芳,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號遷讓
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6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469,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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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