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被上訴人 梁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505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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