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水益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志芳
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律師
反 訴被 告 吳正珍
吳采真
吳憲璋
吳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