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34號
TNDV,108,建,34,2020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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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晉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綸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間因108年度建字
第34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175,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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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