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2號
TNDV,108,建,12,2020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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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蔡國進即弘翌工程行



被   告 舜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鋼公司)前向業 主即訴外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肥公司)承攬「 台肥新竹D7-A商辦大樓新建工程」,其後聯鋼公司將部分工 程項目轉包與被告,被告再將泥作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轉 包訴外人大任工程行。嗣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經被告及大任 工程行三方同意後,由原告承受系爭工程之承攬施作。因系 爭工程業已完成驗收,被告迄今仍積欠「大任第13期計價之 保留款」新臺幣(下同)93萬7,040元、「弘翌第5期計價後 之保留款」51萬7,426元及追加工程款83萬5,930元,合計22 9萬396元未給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㈡關於追加工程部分,原告自105年開始均有以郵寄、傳真、 通訊軟體LINE及備忘錄方式告知被告,並經被告工地主任熊 又呈同意,可證明確實有追加工程之施作。又原告受領「弘 翌第5期計價後之保留款」13萬8,975元,其性質應屬工程款 ,並非預支,被告抗辯原告預支該款項,並非實在。為此, 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229萬396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主張之系爭工程保留款,其中「弘翌第5期計價後之保 留款」51萬7,426元部分,已於領取第4期工程價金時先行自



第5期保留款中預支13萬8,975元,該筆保留款僅餘37萬8,45 1元未給付,加計「大任第13期計價之保留款」93萬7,040元 ,則系爭工程未給付之保留款實際應為131萬5,491元。又依 兩造間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合約)第5條第2項約定 ,被告得先行保留各期工程款百分之10(含稅)至台肥公司 驗收合格並兌現工程尾款後,再給付與原告,然台肥公司迄 今未驗收結算,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工程保留款。 ㈡原告主張之追加工程款部分,依系爭工程合約第9條第1項約 定,追加工程應經雙方另行協議單價並以書面為之,原告固 提出106年3月2日備忘錄、4份報價單及照片為證,惟未經兩 造簽立書面,且報價單之追加項目與備忘錄說明一之追加項 目並非一致,雖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實際追加工程項目 應以追加報價單為準,然報價單並未記載具體之追加工程項 目、單價及數量,並無法證明有原告主張之追加工程,原告 請求追加工程款部分,應無理由。
㈢業主台肥公司於106年9月開始驗收,發現系爭工程具有瑕疵 ,經通知原告配合修繕遭拒絕,台肥公司遂自行雇工修繕, 合計支出修繕費138萬936元,台肥公司並據此向被告扣款, 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9條約定,上開修繕費用自應由原告負責 ,故原告請求之追加工程款,經扣款後已無金額可供原告請 求等語,以資抗辯。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向訴外人聯鋼公司承攬台肥新竹商辦大樓新建工程後, 將部分工程委由訴外人大任工程行承攬施作,事後因該工程 行改組問題經兩造及大任工程行三方同意,由本件原告契約 承擔而承攬後續之系爭工程。
㈡兩造約定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經請款估驗後,由被告先行保 留各期工程款百分之10(含稅)。
㈢原告請求之第13期工程款係由被告、大任工程行與原告同意 後,由本件原告承攬並施作,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此部分工程 尾款。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告向訴外人聯鋼公司承攬台肥新竹商辦大樓新建工程後 ,將部分工程委由訴外人大任工程行承攬施作,事後因該工 程行改組問題經兩造及大任工程行三方同意,由本件原告契 約承擔而承攬後續之系爭工程等情,有系爭工程合約、工程 報價單、工程協調會議紀錄及備忘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1 、83、179至203),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兩造間就系爭工 程有承攬契約關係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原告請求「大任第13期計價之保留款」93萬7,040元及「弘 翌第5期計價後之保留款」51萬7,426元部分: 1.查系爭工程原由訴外人大任工程行與本件被告簽立承攬契約 ,後因大任工程行改組問題經兩造及大任工程行三方同意, 由本件原告契約承擔而承攬後續之系爭工程乙節,既如前述 ,則大任工程行有關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權利義務,即應由 原告行使及負擔。又系爭工程合約第5條「付款方法」載明 :「…(二)乙方(即本件原告,下同)按期申請估驗計價 ,經甲方(即本件被告,下同)核准後給付估驗金額之90% ,尾款10%保留至甲方之業主驗收合格且尾款兌現後給付, 惟該估驗數量不得作為工程驗收合格或結算之依據。」(本 院卷第183頁),可見原告乃依工程施工情形,分期向被告 請款,被告核准後即應給付該期百分之90之款項,其餘百分 之10作為保留款,待工程經業主驗收合格及兌現工程尾款後 ,被告再給付百分之10之款項與原告。
2.次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大任第13期計價之保留款」 93萬7,040元乙節,業據其提出之第13期工程估驗單為證(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卷第18至24頁),被告亦不爭 執該保留款之金額,並同意給付與原告(不爭執事項第㈢)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大任第13期計價之保留款」93萬7, 04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再查,有關系爭工程「弘翌第5期計價後之保留款」51萬7,4 26元部分,被告抗辯原告於請領第4期計價款時,因資金周 轉問題向其先行預支13萬8,975元部分保留款應急,經扣除 後第5期後保留款至多僅有37萬8,451元,並提出第4期、第4 -1期工程估驗單予以證明(本院卷第53至63頁)。而觀諸上 開第4期、4-1期及原告提出之第5期估驗單(上開司促卷第2 6至30頁)可知,原告主張之「弘翌第5期計價後之保留款」 ,實乃自第1期累積至第5期每期請領款項百分之10加計而來 ,雖該保留款原告可於日後向被告請領,然原告並不否認於 請領款項時確實有拿到13萬8,975元(本院卷第71頁),此 與被告提出之第4-1期估驗單記載,由原保留款中扣除該金 額(13萬8,975元)之情相符(本院卷第63頁),且第4-1期 估驗單之「本單所估驗數量及金額均無異議」一欄上,亦有 原告「蔡國進」之簽名及弘翌工程行之大小印文至明,足徵 第1期累積至第5期應保留款金額本應合計為51萬7,426元, 惟因原告資金周轉需求之故,被告於原告第4期請領款項時 ,從原應累積之保留款中先行給付13萬8,975元與原告,依 此,原累積至第5期之保留款自應扣除上開已先行給付原告 之金額而僅餘37萬8,451元【計算式:51萬7,426元-13萬8,



975元=37萬8,451元】,原告未明上情,仍主張被告應給付 保留款51萬7,426元,容有所誤,被告抗辯僅須給付保留款 37萬8,451元,應屬可採。
4.承上,原告可向被告請求「大任第13期計價之保留款」93萬 7,040元,再加計「弘翌第5期計價後之保留款」扣除13萬8, 975元後之37萬8,451元,合計金額為131萬5,491元,而被告 亦自承業主即台肥公司已驗收並予扣款(參被告民事答辯( 二)狀,本院卷第175、177頁),可見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 業經業主驗收完畢(至於被告遭業主扣款後可否依系爭工程 合約第19條約定向原告扣抵一事,詳後述),則原告依系爭 工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保留款,核屬有憑,逾此 金額之主張,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原告請求追加工程款83萬5,930元部分: 1.原告主張於承攬系爭工程時另有追加工程之施作,金額合計 83萬5,930元乙節,業據其提出追加報價單、工程協調會議 紀錄、備忘錄及現場照片為證(本院卷第77至135頁),且 互核原告提出之「追加報價單」與系爭工程合約所附之「工 程報價單」(本院卷第87、101、111、123頁、第199、201 、203頁),其上所載工程項目、數量,並無一相同,另證 人即系爭工程被告派駐現場之主任熊又呈到庭具結,經提示 上開證據資料後,亦證稱原告確實有施作追加之工程項目一 語明確(本院卷第272至27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人係被告 派駐至工地擔任工地主任一職,對於現場施工情形理應最為 知悉,並無偏頗原告而故意為上開證述之必要,且參酌上開 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有施作追加工程之事 實為可採。
2.被告固否認上情,並以系爭工程合約第9條第1項約定,追加 工程應經雙方另行協議單價並以書面為之,惟兩造並未就追 加工程部分另行簽立書面,且「追加報價單」之追加項目與 備忘錄說明一之追加項目並非一致等語為抗辯。然查,系爭 工程合約第9條雖載明:「(一)甲方如變更設計而增減成 本工程數量,乙方須遵照辦理,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應由 雙方另行協議單價,並以書面為憑。(二)本工程如經甲方 業主辦理變更設計追加減或新增工程項目、數量等,乙方應 即配合辦理,否則如因拖延而致延誤工期,所發生之一切損 失,均由乙方負責。」等語(本院卷第185、187頁),惟依 其內容解釋,應指新增工程項目之「單價」須另行協議及簽 立書面,並非就原約定工程項目外之追加工程施作,如未簽 立書面均予以排除而不得請求,且於工程施工過程中,因現 場狀況變更或原設計有所瑕疵,施作時始可發現之情形,尚



屬常態,而原告提出之工程協調會議紀錄、備忘錄,其上亦 明載:因現場施工後發現數項工程與合約有所差異致工資增 加等工項,原告於施作前均已向被告現場代表熊主任反映, 並經熊主任告知已回報被告可先行施作,後續再辦理追加等 語無訛(本院卷第77、79頁),證人熊又呈並到庭證稱因原 告有施作追加工程而被告沒有正面回應,才開協調會並於會 議紀錄上簽名一語明確(本院卷第276頁),由此可見原告 應有施作追加工程項目,惟因被告未積極回應,方造成未就 追加工程項目簽立書面之結果,顯然被告以追加工程未依系 爭工程合約第9條約定簽立書面而予否認,乃其消極不予配 合簽立書面所致,難可據此而為原告不利之認定。又原告提 出之備忘錄(本院卷第79),其中說明欄一所載追加工程項 目,雖與「追加報價單」載明之工程項目並非一致,然原告 係依「追加報價單」予以主張,並非以備忘錄為依據,證人 熊又呈證稱原告確實有施作「追加報價單」所載之工程項目 ,亦如前述,則被告另以「追加報價單」之追加項目與備忘 錄說明一之追加項目並非一致為由所持之抗辯,即屬無稽, 自不影響原告有施作追加工程之事實。從而,原告主張其有 施作如「追加報價單」所載之追加工程,請求被告給付追加 工程款83萬5,930元乙節,洵屬有憑,應予准許。 ㈣被告雖仍抗辯因業主台肥公司於106年9月開始驗收,發現系 爭工程具有瑕疵,經通知原告配合修繕遭拒絕,台肥公司遂 自行雇工修繕,合計支出修繕費138萬936元,並據此扣款, 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9條約定,上開修繕費用自應由原告負責 云云,並提出扣款明細1紙為證(本院卷第215頁)。惟查, 觀諸系爭工程合約第19條第1、2項約定內容可知(本院卷第 191頁),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完竣後,應配合業主檢驗及 驗收,如須修繕時,應於限期內修理改善,逾期尚未修補, 則由被告動用未領保留款自行修補並予扣抵之,亦即系爭工 程倘有缺失,因原告為承攬人,具有工程專業能力而應由其 進行修補,如未於限期內修補完成或未修補,被告始得自行 修補並將所需費用於保留款中予以扣抵。然被告僅謂原告承 攬之系爭工程有所瑕疵,及提出經業主台肥公司扣款之明細 表予以證明,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佐證其有通知原告配合 業主辦理工程檢驗及驗收而經原告拒絕之情形,亦無積極證 據可資證明原告經通知修補瑕疵後,未於期限內完成修補或 未予修補之事實,證人熊又呈復證述扣款明細中有些是原告 承攬之項目,有些不是;其於任職期間並沒有派這些廠商去 修繕或善後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75頁),可見被告並未依 系爭工程合約第19條約定通知原告配合檢驗及先行要求限期



修補,即自行由其他廠商進行修補,並將業主台肥公司對其 扣款全部歸為原告施作之工程所致,顯然與上開約定及客觀 事實均有不符,被告以上開理由抗辯其遭台肥公司扣款之金 額,已逾追加工程款而無金額可供原告請求云云,難謂有憑 ,並無可取。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 條亦有明定。是原告依上開規定併予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 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2月26日(送達證書參司 促卷第7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洵屬有據,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工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215萬1,421元 【計算式:93萬7,040元(「大任第13期計價之保留款」) +37萬8,451元(「弘翌第5期計價後之保留款」)+83萬5, 930元(追加工程款)=215萬1,421元】,及自108年2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兩造之勝敗比例及本件紛爭起因之可歸責性等因 素,認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4,餘由原告負擔, 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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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舜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