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58號
TNDV,107,訴,1658,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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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8號
原   告 邱大原 

      邱祿焱 

      邱千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余景登即邱振芳之遺產管理人


      張聰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榮吉 
被   告 陳勝宏(原名:陳天祐)


      陳建彰 



      黃陳春霞


      陳惠眞 

      邱振慶 

      邱吳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越風 
被   告 吳偉泰 

      郭春木即邱貴美之繼承人


      郭于瑄即邱貴美之繼承人


      郭敏秀即邱貴美之繼承人



      邱老尾即邱蘇京之繼承人


      邱振裕即邱蘇京之繼承人


      吳邱金還即邱蘇京之繼承人


      邱金定即邱蘇京之繼承人


      邱宗成即邱金鞍之繼承人


      邱登麟即邱金鞍之繼承人




      徐邱玉花即邱金鞍之繼承人


      陳進忠即陳信安之繼承人即陳鄭秀李之繼承人


      陳順興即陳信安之繼承人即陳鄭秀李之繼承人


      陳盈月即陳信安之繼承人即陳鄭秀李之繼承人


      王秋秀即王陳金珠之繼承人



      王瓊瑶即王陳金珠之繼承人


      林義雄即林陳秋雲之繼承人


前列邱振慶邱吳雲、林義雄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鈞 
被   告 林義傑即林陳秋雲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林英淑即林陳秋雲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張瑞龍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張崑山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張崇勲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張崇淇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蔡張碧鑾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張素珠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張雅淑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張雅清即張壽長之繼承人


      邱瑞亭 

      沈志偉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煒鴻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仕文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仕元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仕堯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仕舜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仕琦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氷清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氷卿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氷心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氷星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沈氷貞即沈邱金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陳盈月、張崇淇戶籍地址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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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