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3號原 告 楊明龍被 告 鄭梁寶玉 林蘇寶珠(即蘇忠良之承受訴訟人) 黃鈺桂 蘇煜翔 蘇凡傑 黃飛龍(即梁謨之繼承人) 梁桂松(即梁謨之繼承人) 黃群斌(即梁謨之繼承人) 吳黃金雀(即梁謨之繼承人) 黃金滿(即梁謨之繼承人) 黃美蘭(即梁謨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群盟(即梁謨之繼承人)被 告 梁榮雄(即梁達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梁宗裕被 告 梁竹根(即梁達之繼承人) 梁竹煌(即梁達之繼承人) 梁錦治(即梁達之繼承人) 梁海能(即梁達之繼承人) 柯耀輝(即梁達之繼承人) 盧柯麗琴(即梁達之繼承人) 柯晨淨(即梁達之繼承人) 柯麗華(即梁達之繼承人) 柯惠英(即梁達之繼承人) 柯惠美(即梁達之繼承人) 林素蓮(即梁達之繼承人) 林素琴(即梁達之繼承人) 林艷足(即梁達之繼承人)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杏美(即梁達之繼承人)被 告 蘇梁碧卿(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蘇素月(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定享(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秀慧(即梁達之繼承人) 陳蔡秀芬(即梁達之繼承人)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蔡定東(即梁達之繼承人)被 告 蔡秀緞(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謝戀嬌(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忠仁(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史傑(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淑如(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介元(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陳幼(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榮宏(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喜馨(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喜莉(即梁達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嘉蓮(即梁達之繼承人) 蔡嘉蓮(即梁達之繼承人) 葉玠村(即梁達之繼承人) 葉譯鴻(即梁達之繼承人) 林葉素珍(即梁達之繼承人) 鄭葉麗寬(即梁達之繼承人) 葉秝瑛(即梁達之繼承人) 陳秉鉉(即梁達之繼承人) 陳志行(即梁達之繼承人) 陳建龍(即梁達之繼承人) 陳柔安(即梁達之繼承人) 陳虹朱(即梁達之繼承人) 陳虹如(即梁達之繼承人) 陳國棟(即梁達之繼承人) 陳建志(即梁達之繼承人) 陳建勲(即梁達之繼承人) 陳建廷(即梁達之繼承人) 陳建中(即梁達之繼承人) 白勝友(即梁達之繼承人) 白世忠(即梁達之繼承人) 白文賢(即梁達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智慧被 告 白美鈴(即梁達之繼承人) 白美芳(即梁達之繼承人) 白雅蓉(即梁達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三項關於「應有部分八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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