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王俊丁
訴訟代理人 王陳綺箴
上 訴 人 王其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被上訴人 周晏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92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字第157號), 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查明該民事事件業經調解成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 規定,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田幸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