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75,001
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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