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08號
TNDM,109,附民,208,20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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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王照明
被   告 陳柏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79 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其稱未竊取王照明財物。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被告雖與同案被告宋兆宏雖於本件刑事案件為共同被告,惟 本件刑事案件起訴之原告被害事實,係宋兆宏竊取原告機車 ,與被告陳柏誠無涉,是原告對陳柏誠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顯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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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