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蕭伊蝶附民原告 郭秀花附民原告 蔡秀領附民原告 陳美慧附民原告 江金仙附民原告 江采潔附民原告 簡文禎附民原告 廖雪如附民原告 廖雪娟附民原告 陳如嬌附民原告 鍾金喜附民原告 顏素霞附民原告 李文惠前列原告蕭伊蝶、郭秀花、蔡秀領、陳美慧、江金仙、江采潔、簡文禎、廖雪如、廖雪娟、陳如嬌、鍾金喜、顏素霞、李文惠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江政峰律師附民被告 梁永堅附民被告 梁國強附民被告 蔡聰吉附民被告 李惠娟附民被告 藍慶祥附民被告 蔡滋浬附民被告 黃中玉附民被告 鄒積羽附民被告 林和足附民被告 陳育琳附民被告 陳百文附民被告 蘇慧娟附民被告 廖晏羚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