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9號
TNDM,109,訴,9,202006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益柏



選任辯護人 郭常錚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康素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18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素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出 具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民國108年10月24日刑字第108 00522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二、本院於109年5月27日審理程序經合法通知被告到庭,經本院 依被告住居所傳喚、拘提,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亦經 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 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