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641號
TNDM,109,訴,641,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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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孟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孟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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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