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185號
TNDM,109,聲,1185,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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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輝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輝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輝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呂輝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 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96年03月27日入 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9 26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5年3月30日等情, 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 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 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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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