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178號
TNDM,109,聲,1178,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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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素錦



受 刑 人 錢忠義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9年度執字第2071號、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素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忠義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由具保人鄭素錦出具同 額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 上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000元 ,並由具保人出具同額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之後該案並經 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 受刑人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業經檢察官傳喚 入監執行及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 拘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 逃匿。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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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