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148號
TNDM,109,聲,1148,202006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道明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
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道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道明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道明因上揭案件經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7961號函核准 假釋在案,經本院核閱聲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