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瓊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442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梁瓊友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1、14、15所示之物及警方蒐證購買之GUCCI商標美甲貼壹組,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2、13部分應予刪 除外(詳下述五),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並更正如下:起訴書附表編號2 指定使用商品「指甲 保護由」,更正為「指甲保護油」;編號8 註冊審定號「00 000000」,更正為「00000000」;編號14商標權人「法商威 酩軒香水品牌公司」,更正為「法商路威酩軒香水品牌公司 」。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7年8月間起至108年8 月29日為警搜索查獲時止,在所經營之蝦皮帳號賣場,多次 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延續、反覆實施之 性質,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延續性之販 賣行為,同時侵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11、14、15所示各商 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 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侵害商標 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承犯 行,態度良好,所販賣之美甲貼等商品,單價低廉,對商標 權人造成之損害不高,犯罪情節非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並無犯罪 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 後於本院坦承所犯,表示知錯,諒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 惕,不會再犯,是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 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11、14、15所示之物及警方蒐證 購買之GUCCI 商標美甲貼1 組,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又被告於警詢供稱其獲 利約新臺幣(下同)8 千至9 千元,爰利於被告而認定本案 犯罪所得為8 千元,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之。
五、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2、13部分,檢察官固認亦屬被告所販 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惟此部分商品,並未經鑑定確屬仿冒 商標之商品,業經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覆不予鑑定 在卷(警卷第110 頁),是依現有卷證,即難認定此部分商 品侵害商標權,然因此部分與前揭認定有罪部分,具有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427號
被 告 梁瓊友 女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瓊友明知附表所示商標名稱之商標圖樣,為附表商標權人 等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
均各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指定使用商品上, 且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 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 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同 一或類似商品,詎梁瓊友猶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意,先 向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上之不詳賣家,以每件折合新臺幣 (下同) 6 元至 100 元不等之價格購入使用仿冒附表商標 之指甲貼紙、飾品等物,並於民國 107 年 8 月間起,在其 臺南市○○區○○里○○000000號住處,以電腦連接至網際 網路,使用其所申設之帳號「money2」登入蝦皮網站所申設 之網路賣場刊登廣告,以每件10元至150 元不等代價,陳列 販賣有仿冒附表所示商標貼紙、飾品之訊息,供不特定買家 下標購買,以此方式侵害,獲利8,000 至9,000 元不等。嗣 員警於108 年8 月29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 前往上址進行搜索,扣得仿冒之美甲貼與飾品共計1807件( 仿冒商品之名稱與數量如附表所示) 。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梁瓊友於警詢時之供│⑴被告自 107 年 8 月起,開│
│ │述及於偵查中之部分自白│ 始在大陸阿里巴巴網站下單│
│ │。 │ 購買仿冒商標商品,並輸入│
│ │ │ 我國,且在蝦皮網路上陳列│
│ │ │ 商品照片供不特定下單購買│
│ │ │ 之事實。 │
│ │ │⑵未確認購入之指甲貼、飾品│
│ │ │ 等商品真偽即上網刊登銷售│
│ │ │ 訊息與圖片供不特定消費者│
│ │ │ 購買之事實。 │
├──┼───────────┼─────────────┤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⑴本件由承辦員警發現、為蒐│
│ │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 證上網購買仿冒商標商品及│
│ │報告書、蝦皮拍賣之網路│ 查獲過程。 │
│ │列印資料、中華郵政WebA│⑵被告在其所申登使用之蝦皮│
│ │TM 轉帳明細表、被告賣 │ 網頁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 │場網路列印資料。 │ 之事實。 │
├──┼───────────┼─────────────┤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本件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扣案商│
│ │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美│品均分別係仿冒各商標權之商│
│ │傑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品之事實。 │
│ │具之鑑定報告書(OPI)、│ │
│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 │
│ │定報告書(ADIDAS 、 │ │
│ │PUMA 、 DIOR 、 GUCCI │ │
│ │、 GIVENCHY)、台灣耐 │ │
│ │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 │
│ │品鑑定書(NIKE 貼紙) │ │
│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 │
│ │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 │
│ │(CHANEL)、禢貫之出具│ │
│ │之鑑定報告書(LOUIS │ │
│ │VUTTON 含授權書及鑑定 │ │
│ │能力證明書)。 │ │
├──┼───────────┼─────────────┤
│4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本案經員警執行搜索被告住處│
│ │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後當場查扣相關仿冒商標商品│
│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之數量情形。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
│ │、扣押物品附表、現場照│ │
│ │片。 │ │
└──┴───────────┴─────────────┘
二、核被告梁瓊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後段之明知為未得 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 透過網路販賣罪嫌。其意圖販賣而輸入及於網路上陳列與持 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而不另論罪。按 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 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 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 99 年度 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而 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販賣之行為侵害10個商
標權人之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處斷。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807件及 員警蒐證所價購之商品1 件(GUCCI 商標美甲貼),均係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犯罪所得亦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檢察官 董 詠 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何 佩 樺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扣案之商品│
│ │(註冊審定號)│ │ │名稱及數量│
├──┼───────┼──────┼──────┼─────┤
│1 │OPI │美商OPI 產品│指甲刷 │OPI 商標搓│
│ │(00000000) │公司 │ │刀 56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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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PI │美商OPI 產品│指甲保護由 │OPI 商標指│
│ │(00000000) │公司 │ │緣油116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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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UCCI │義大利固喜歡│指甲貼 │GUCCI 商標│
│ │(00000000) │固喜公司(提│ │美甲貼78件│
│ │ │告) │ │ │
├──┼───────┼──────┼──────┼─────┤
│4 │GUCCI │義大利固喜歡│首飾 │GUCCI 商標│
│ │(00000000) │固喜公司(提│ │飾品296 件│
│ │ │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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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指甲貼 │ADIDAS 商 │
│ │(00000000) │公司(提告)│ │標指甲貼 │
│ │ │ │ │26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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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UMA │德商彪馬歐洲│指甲貼 │PUMA 商標 │
│ │(00000000) │公開有限責任│ │美甲貼7 件│
│ │ │公司(提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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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IOR │法商克莉絲汀│指甲貼 │DIOR 商標 │
│ │(00000000) │迪奧香水股份│ │飾品100 件│
│ │ │有限公司(提│ │ │
│ │ │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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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NIKE │荷蘭商耐克創│珠寶 │NIKE 商標 │
│ │(00000000) │新有限合夥公│ │美甲貼8 件│
│ │ │司 │ │ │
├──┼───────┼──────┼──────┼─────┤
│9 │CHANEL │法商香奈兒股│指甲貼 │CHANEL商標│
│ │(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 │美甲貼90件│
├──┼───────┼──────┼──────┼─────┤
│10 │CHANEL │法商香奈兒股│指甲貼 │CHANEL商標│
│ │(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 │飾品171 件│
├──┼───────┼──────┼──────┼─────┤
│11 │LV │法商路易威登│指甲彩繪貼 │LV 商標美 │
│ │(00000000) │馬爾悌耶公司│ │甲貼 66 件│
│ │ │(提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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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YSL │法商伊芙聖羅│/ │YSL 商標飾│
│ │/ │蘭香水公司 │ │品 358 件 │
├──┼───────┼──────┼──────┼─────┤
│13 │YSL │法商伊芙聖羅│/ │YSL 商標美│
│ │/ │蘭香水公司 │ │甲貼 10 件│
├──┼───────┼──────┼──────┼─────┤
│14 │GIVENCHY │法商威酩軒香│指甲貼 │GIVENCHY │
│ │(00000000) │水品牌公司 │ │商標美甲貼│
│ │ │(提告) │ │25 件 │
├──┼───────┼──────┼──────┼─────┤
│15 │LV │法商路易威登│/ │LV 商標飾 │
│ │(00000000) │馬爾悌耶公司│ │品 400 件 │
│ │ │(提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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