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9年度,21號
TNDM,109,智易,21,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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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15224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
4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庫奇小舖楊秀月告訴被告黃品慈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罪 及同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 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 人於109年6月23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 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智簡字卷第67頁),依照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5224號
被 告 黃品慈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品慈明知「韓國ORION好麗友好多魚餅乾(海苔口味)(烤蝦 口味)90克」之商品照片,係他人之著作(屬葉世豐創作而 專屬授權予庫奇小舖即負責人楊秀月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 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庫奇小舖負責人楊秀月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黃品慈竟基於重製、公開傳輸 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 初至4月5日前之不詳時間,在其位在臺南市○○區○○街00 巷00弄0號之住處內,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搜尋庫奇小 舖負責人楊秀月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開攝影著作,未經其同 意或授權,即擅自下載儲存而重製之,並透過網路連結至臉 書網站,以暱稱「黃慈慈」將上開攝影著作張貼在臉書網站 「Marketplace」拍賣商城上,再將上開拍賣訊息於108年4 月5日分享刊登在「大台南~全新/二手物品交流...區」、 108年4月12日分享刊登在「台南人自由買賣」等臉書社團, 並至108年6月至7月間方下架停止刊登,以此方式公開傳輸 ,供人瀏覽,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侵害庫奇小舖負 責人楊秀月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庫奇小舖即負責人楊秀月委任葉世豐訴由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品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葉世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網路聊天紀錄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附商業登記抄 本、攝影著作說明書、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移送意旨誤載同法91條之1) 。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即著作權法第 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又被告上開行為,係於同一時間內,緊密侵害同一告訴人著 作財產權之數張照片,時空密接,侵害法益同一,應屬接續 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檢察官 李佳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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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