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UISUDA SAMAN(沙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詳同表),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數量詳同表)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109 年度 毒聲字第11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於109 年3 月25日入所執 行,於109 年4 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聲請人以該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3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爰就被告於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聲請單獨沒收 。
二、本院審核:
㈠被告前因理由欄一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偵辦後為 不起訴處分,就被告該犯行遭查扣之附表所示之毒品,自得 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違禁物)、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犯罪物及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㈡沒收依據:
⒈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結晶,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毒品除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之違禁物外,亦屬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之查獲第二級毒品,爰依同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毀。
⒉扣案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毒品 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諭知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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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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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外觀) │數量│①驗前淨重 │鑑定文號 │
│ │ │ │②驗餘淨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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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包│①淨重0.040 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4│
│ │非他命(白色結晶)│ │②淨重0.030 公克│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981號濫用藥物成 │
├──┼─────────┼──┼────────┤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35號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包│①淨重0.006 公克│卷第21頁) │
│ │非他命(白色結晶)│ │②驗後用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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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包│①淨重0.003 公克│ │
│ │非他命(白色結晶)│ │②驗後用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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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