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6號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乙○○
林○安 (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張○宜(林○安之法定代理人)
李○丞 (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李○(李○丞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2項規定
,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
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之當事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而被告
中之李○丞、林○安均係滿12歲而未滿18歲之少年,不得揭露足
以識別其等身分之資訊,且其等之法定代理人張○宜、李○,
若揭露其等身分之資訊,亦有揭露上揭刑事案件當事人身分之疑
慮,爰均不予揭露其等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因民國108 年度
金訴字第238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