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06號
TNDM,108,附民,406,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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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6號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乙○○


      林○安 (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張○宜林○安之法定代理人)

      李○丞 (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
      李○(李○丞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2項規定
,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
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之當事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而被告
中之李○丞林○安均係滿12歲而未滿18歲之少年,不得揭露足
以識別其等身分之資訊,且其等之法定代理人張○宜、李○,
若揭露其等身分之資訊,亦有揭露上揭刑事案件當事人身分之疑
慮,爰均不予揭露其等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因民國108 年度
金訴字第238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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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