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29號
TPDA,109,簡,129,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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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9號
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章元勳
訴訟代理人 王瓊貽
李彥璋
劉大可
被 告 劉伯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在案 ;惟本件訴訟標的為1萬3,589元,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 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是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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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