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203號
TPDA,108,簡,203,2020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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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03號
原 告 許能輝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陳玲玲
柯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事件,原告不服衛生
福利部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衛部法字第1080007062號訴願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109年5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年滿65歲,於107年2月26日向被告 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下稱老年年金給付),並 於同日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經被告107年3月9日保國五字 第10760100640號函同意分39期繳納,原告依限繳納第1期保 險費,被告以107年6月4日保國三字第10760254880號函核定 自107年4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新臺幣(下同)3,648 元(下稱原處分,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原告不服申請爭 議審議,其間原告繳清全部分期保險費,被告以107年8月30 日保國三字第10760394620函重新核定自107年4月起按月發 給老年年金給付4,578元,補發107年4月至6月之老年年金給 付差額每月930元,以及發給107年7月之老年年金給付4,578 元,並扣除因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4,249元,實 發3,119元(見本院卷第79至80頁),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 監理會於108年1月16日衛部監字第1073500490號爭議審定書 ,就原處分不受理,就107年8月30日函撤銷扣除因逾期繳納 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息部分,其餘部分駁回(下稱爭議審定 ,見本院卷第27至35頁)。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 部108年6月5日衛部法字第1080007062號訴願決定書,就原 處分及107年8月30日函扣除因逾期繳納保險費所應計收之利 息部分不受理,其餘部分駁回(下稱訴願決定,見本院卷第 37至44頁),原告於108年8月6日起訴。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依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被告應於107年4月當月給付 老年年金4,578元,卻於107年5月才給付,搶奪伊該月份老



年年金4,578元,且被告未通知伊繳納97年10月至107年2月 期間國民年金保險費,侵害伊權利,應賠償20萬元等語,並 聲明:㈠原處分、爭議審定、訴願決定不利原告部分均撤銷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5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㈢被告應賠償 原告20萬元(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
三、被告抗辯及聲明:
  老年年金給付係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規定,以A式或B式計給 ,核付金額會因申請人條件變動而有不同,故伊須按月審查 老年年金給付資格,每月依據各主管機關提供之戶政、社會 福利津貼及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等相關異動資料,審查申請人 之請領資格及應核給之給付數額後,始能正確核發老年年金 給付。國民年金法規定各主管機關於次月第3個工作日以前 將資料送予伊,是伊於次月底核發,於法有據。原告107年4 月12日年滿65歲,其老年年金給付自107年4月份起按月發給 ,故原告107年4月份之年金給付,伊於107年5月底匯入其指 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於法並無不符,並無原告所稱有搶奪其 107年4月一個月給付之情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 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 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提起撤銷訴訟,以權利保護作為提起訴訟之 要件,並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倘行政處分業經被告或上 級機關依職權撤銷而不復存在,則無許對之提行政訴訟之必 要。查原告據以不服之原處分(即被告107年6月4日保國三 字第10760254880號函),業經被告以107年8月30日保國三 字第10760394620函重新核定,此觀諸107年8月30日函文主 旨:「台端…所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因保險費已全部繳 清,經本局重新核計…」及說明第三點:「三、查台端已繳 清全部保險費,經本局重新核計年資計有7年11個月29日, 應自107年4月起按A式發給老年年金給付每月4,578元。…」 等語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被告係作成新的行政處 分以取代原處分,是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原告對被告107年8 月30日函重新核定按月給付4,578元,並無爭執,有本院109 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3頁上方) ,自無權利保護必要,另原告對已不存在之原處分提起本件 撤銷訴訟,依前開規定與說明,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無理 由。
㈡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保險人受理各項給 付



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及完備申請手續者,至遲 應 於次月底前發給。」「前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 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 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再100年6月29日國民年金法修正增訂第18條之1第1項: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 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 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 之當月止。」規定,立法理由為「本法各項年金給付發給之 起始月份及終止月份,雖已於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明 定,考量該規定影響人民請領年金給付等權利,爰明定於本 法,以為周延。」是依照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老年 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惟 自符合條件之當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與被告給付期限究屬二 事,另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按月將相關媒體異動資料,於次月第3個工作日 以前送保險人。故上開各機關當月份之異動資料依法應於次 月第3個工作日以前提供被告,是以民眾當月之年金給付經 被告於次月比對相關資料並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者,依前述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於該次月底前核發。查原 告於107年4月12日滿65歲,因核定當時繳納保險費年資為2 個月,被告以原處分核定自107年4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 付3,648元(月投保金額18,282元×2個月/12個月×0.65%+3,62 8元),並於107年5月31日、6月29日、7月31日將4、5、6月 之老年年金3,648元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原告於107年8月8日 繳清全部分期保險費,被告重新核定自107年4月起按月發給 老年年金4,578元{月投保金額18,282元×〔(95個月+29日/30 日)/12個月〕×0.65%+3,628元},並於107年8月31日將7月份 之老年年金4,578元及4、5、6月老年年金差額930元〔(4,57 8元-3,648元)×3〕匯入原告指定帳戶等情,有國民年金老年 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納退保資料查詢、給 付查詢、收繳整合查詢、溢繳退費查詢、分期查詢,以及原 告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在卷可按(見原處分卷第2至15 頁、本院卷第113至117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107年4月 年金給付,被告於107年5月底前撥款,並無不合。故原告主 張:被告遲至107年5月始給付4月之老年年金,違反國民年 金法第18條之1等語(見本院卷第92至93頁),又稱被告未 給付107年4月之老年年金等語(見本院卷第103頁下方), 均屬無據。
㈢另原告主張:被告未通知伊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因而加計



利息4,249元致受有損害,要求損害賠償20萬元等語(見本 院卷第19、109至111頁);惟查:原告於107年8月8日繳清9 7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29日之保險費後,被告已重新核計原 告保險年資7年11個月29日,並核定自原告得請領老年年金 之日即107年4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4,578元,關於計 收逾期繳納保險費利息4,249元部分,復經衛生福利部國民 年金監理會爭議審定予以撤銷,溢繳利息並經被告註銷後, 於108年2月15日匯入原告指定帳戶等情,有爭議審定書、被 告107年8月30日保國三字第10760394620函及108年1月31日 保國二字第1086005015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5 、79至80、118頁),被告既未向原告請求逾期繳納保險費 之利息,則原告請求因遲延利息4,249元所生損害賠償,即 屬無據。再者,原告自始未說明損害為何及其損害賠償之請 求權基礎何在,僅汎稱被告損害伊權利應給予損害賠償等語 ,顯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併 請被告給付老年年金4,578元與法定遲延利息損害,以及賠 償金20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宣示如主文第2 項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含上訴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 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逾期未提出者,毋庸命補正,即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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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