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57號
TPDV,99,重訴,257,20200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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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良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被 告 吳國楨

王令可
徐政雄


陳明海
曾武彥
方台華(即蔡瑞朗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 代理人 葉芷彤律師
被 告 吳訪和
蔡明華
謝正康

王令台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黃鳴棟


陳義里

陳良平(即陳份之繼承人)

陳良元(即陳份之繼承人)

陳良全(即陳份之繼承人)


陳良成(即陳份之繼承人)

黃金堆



被 告 李政家

訴訟代理人 王炳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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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