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 告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昭良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複 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被 告 吳國楨 王令可 徐政雄 陳明海 曾武彥 方台華(即蔡瑞朗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複 代理人 葉芷彤律師被 告 吳訪和 蔡明華 謝正康 王令台 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被 告 黃鳴棟 陳義里 陳良平(即陳份之繼承人) 陳良元(即陳份之繼承人) 陳良全(即陳份之繼承人) 陳良成(即陳份之繼承人) 黃金堆 被 告 李政家 訴訟代理人 王炳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啟倫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