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劉主恩(即陳敏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 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發行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78-NX-000000-0 1張 145股 85-NX-0000000-0 1張 79股 86-NX-0000000-0 1張 79股 89-NX-0000000-0 1張 4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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