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838號
TPDV,109,除,838,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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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曾國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 109年1月30日 50,35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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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