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王義興(即梁碧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02526 9 1 3 000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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