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福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政
代 理 人 蕭秀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福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王振政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10月9日 37,256元 BI 0000000 (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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