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777號
TPDV,109,除,777,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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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訴訟代理人 鍾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 第18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5 月2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溫永慶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慶城分行 109年1月2日 92,700元 M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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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