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773號
TPDV,109,除,773,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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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萱
訴訟代理人 魏志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互聯通股份有限公司 鄭孟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8年8月15日 27,8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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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聯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