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黃石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400 2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480 3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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